关于对乱办班、乱补课、乱收费行为的八条处罚规定
作者:[db:作者] 日期:2013-07-16 00:00:00  发布人:admin2  浏览量:932 打印本文
 

      为有效治理乱办班、乱补课、乱收费行为,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,促进教育行风进一步好转,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,按照教育部的总体要求和省、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有关政策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  第一条
  学校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组织的集体补课,收缴其违规所得,并严肃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。
  第二条
  教师违反规定参与由学生家长或其它单位、个人组织的校外补课,收缴其违规所得,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一年(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),三年内不得晋职评优,并严肃追究其纪律责任。
  第三条
  教师违反规定参与以其任教班级的学生为主要对象的补课,收缴其违规所得,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二年(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),三年内不得晋职评优,并严肃追究其纪律责任。
  第四条
  教师违反规定组织以其任教班级的学生为主要对象的补课,除收缴其违规所得外,是班主任的撤销班主任职务,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三年(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),三年内不得晋职评优,并严肃追究其纪律责任。
  第五条
  对曾因乱办班、乱补课受过处罚的学校和教师,再次发生乱办班、乱补课行为,予以从重处理。
  (一)对于学校违反规定组织的校内外补课,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从重处理;
  (二)对于教师违反规定参与或组织补课的,解聘其教师职务,五年内不得参与鞍山市教育系统的教师聘任,同时追究当事人及校长的纪律责任。
  第六条
  民办教育机构乱办班、乱补课或为乱办班、乱补课提供场所的,收缴其违规所得,停止其半年招生;情节严重的,吊销其办学许可。
  第七条
 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要按照管理权限,认真履行职责,及时受理群众举报,对乱办班、乱补课、乱收费行为及时查处;查处不力的,对该单位当年的行风建设工作实行一票否决。
  第八条
  对于其它乱收费行为,按照《中共辽宁省纪委、辽宁省监察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(试行)》(辽纪发[2004]13号)处理。
  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,由鞍山市教育局、鞍山市监察局和鞍山市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。此前下发的有关治理乱办班、乱补课规定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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